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部
实缴垫资 , 公司实缴验资代办 , 保险公估公司转让 , 北京公司车指标转让
本人收购广州保险公估公司代公估师转让(流程简单)

本人收购广州保险公估公司代公估师转让(流程简单)

本人收购广州保险公估公司代公估师转让(流程简单)

本人收购广州保险公估公司代公估师转让(流程简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
拨打电话 微信咨询 发送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