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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转让上海保险代理公司收购条件(随时操作,干净无异常)

发布:2024-10-13 16:23,更新:2024-10-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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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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