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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更新时间:2025-01-1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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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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