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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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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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