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部
实缴垫资 , 公司实缴验资代办 , 保险公估公司转让 , 北京公司车指标转让
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观看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视频:

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
拨打电话 微信咨询 发送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