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天津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天津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天津保险公估公司转让收购条件(本人自己的,随时操作)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